(2013)宜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亚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亚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平、王婷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奕,女,汉族,1974年5月31日生。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吴亚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亚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2008年吴亚奕因工作生活需要,向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现已变更登记为农商行)申请办理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02。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发卡后至2012年10月17日,吴亚奕已透支该贷记卡共逾期还款360天,累计逾期金额为6476.56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吴亚奕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的欠款6476.56元(截至2012年10月17日止)并承担相应利息、滞纳金及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农商行放弃要求吴亚奕归还利息及滞纳金的主张。被告吴亚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吴亚奕向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申办圆鼎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02。后吴亚奕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多次透支并逾期还款。截至2012年10月17日止,吴亚奕共透支贷记卡欠款6476.56元。另查明,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10月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农商行。本院认为:农商行与吴亚奕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纠纷的引起是吴亚奕未及时归还透支款所致,责任在吴亚奕。吴亚奕所欠信用卡透支款应予归还,对农商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吴亚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6476.56元。如吴亚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吴亚奕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垫付,吴亚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农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俊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人民陪审员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融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