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富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富阳市邮政局与羊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邮政局,羊成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富阳市邮政局。负责人:留冠亮。委托代理人:袁麟。被告:羊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邮政局诉被告羊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邮政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邮政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邮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富阳市邮政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水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