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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发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郑发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发余,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发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诚、刘爱法,被告郑发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30日,其与被告郑发余签订《南屏农贸城摊位定购协议》,被告定购其全椒县南屏农贸城第35组1-6号摊位,预付定金50000元,被告在签订协议7日内携带本协议及相关证件与其签订《摊位买卖合同》,被告如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其签订《摊位买卖合同》,被告交的定金予以没收,定购协议终止。协议签订后其按照定购协议将出售的摊位交付给被告占有使用两年多时间,但被告郑发余始终没有与其签订摊位买卖合同,原告多次催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或者让出摊位,但被告因种种原因,一直未与其签订摊位买卖合同,也未让出摊位。故其起诉要求:1、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南屏农贸城摊位定购协议》;2、被告立即让出并撤离南屏农贸城第35组1-6号摊位及占用的空间场地;3、不退还被告50000元定金。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证明:1、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所争议的房产属于原告所有。二、南屏农贸商城摊位定购协议。证明定购协议明确约定在签订定购协议7天内,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摊位买卖合同。三、邱玉表、唐文红、唐文秀的定购协议及摊位买卖合同。证明:相同情况下,他人都是在与原告签订定购协议7天内签订了摊位买卖合同。郑发余辩称:原告所保存的原告与其签订的《南屏农贸城摊位定购协议》第四条期限栏是一处空白,并没有约定被告须在签订定购协议7日内签订书面摊位买卖合同,因原告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定购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定购协议将出售的摊位给其占有使用两年多时间,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被告并不存在定购协议上违约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郑发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被告预交摊位定金发票,原、被告签订的定购协议一份。证明:1、被告按照约定交付50000元定金;2、两份定购合同内容存在差异,该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签订正式期限的约定,依法应支持被告的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南屏农贸城摊位定购协议》,原告将全椒县南屏农贸城第35组1-6号摊位出卖给被告,被告预付定金5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期限。定购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定购协议将出售的摊位交付给被告郑发余占有使用长达两年。因双方对定购协议履行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到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摊位定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定购协议将出售的全椒县南屏农贸城第35组1-6号摊位交付给被告占有使用两年之久,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摊位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依法成立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该买卖关系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且被告也不同意解除买卖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