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朱海标与王国保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海标,王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58号申请人朱海标,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01195905193015,住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武陵大道南段77号11组。被申请人王国保,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海标与被申请人王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海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国保名下位于城西锦华苑小区5栋4楼6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929**号,国土证号为常国用(2011)商第47**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海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保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锦华苑小区5栋4楼6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929**号,国土证号为常国用(2011)商第4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