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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朱海标与王国保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海标,王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58号申请人朱海标,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01195905193015,住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武陵大道南段77号11组。被申请人王国保,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海标与被申请人王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海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国保名下位于城西锦华苑小区5栋4楼6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929**号,国土证号为常国用(2011)商第47**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海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保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锦华苑小区5栋4楼6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929**号,国土证号为常国用(2011)商第4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