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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磴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杜新斌与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斌,李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磴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杜新斌,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李东华,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李鹤,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杜新斌申请执行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磴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对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2)磴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