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李建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李建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217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豹。被告:李建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建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与被告李建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2月4日,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