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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李建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李建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217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豹。被告:李建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建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与被告李建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2月4日,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