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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尹俊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俊强,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蒋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俊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判查明:2013年7月14日10时许,赵东升将其居住的船只停靠在涡阳县三桥建筑工地涡河北侧,被告人殷俊强趁在该船上卸货之机进入赵东升船上的客厅,将赵东升放在自家船上客厅内的三星牌手机盗窃走。当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殷俊强到涡阳县城关街道郝庄菜市张宇经营的中国移动收费网点解锁、卖出手机未遂。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4元。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赵东升。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殷俊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殷俊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电话通信单、扣押、发还清单、手机保修凭证、户籍证明,被害人赵东升陈述,证人潘玉美、张宇、曹国良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俊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俊强具有自首、赃物被追回、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俊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六百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武 磊审判员  李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