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家文与黄保良、黄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文,黄保良,黄保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陈家文,男,200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陈春,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黄保良,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黄保成,男,4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文与被告黄保良、黄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家文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