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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站江与尚留军、郑伟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站江,尚留军,郑伟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46号原告张站江。被告尚留军,具体情况不详。被告郑伟红,具体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张站江与被告尚留军、郑伟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站江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