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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姚年鹤。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姚年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在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地段掉头起步过程中,车辆左前部碰撞行人金振海,造成金振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0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林某和其妻子李某一起送金振海到瑞安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林某让其妻子李某留在医院,自己离开医院筹钱,后于次日11时3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金振海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振海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经调解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5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叶某甲、叶某乙、孙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笔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探视笔录,通话清单,医疗诊断证明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出警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潘孝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