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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5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等上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5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立,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久利,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1701、1711。法定代表人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搜索公司)、上诉人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血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做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9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立,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雯,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原审起诉称:三面向公司对文字作品《战地情歌》享有著作财产权,该作品共计字数为9千字。人民搜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域名为jike.com的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铁血科技公司为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提供帮助。人民搜索公司和铁血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三面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故三面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民搜索公司和铁血科技公司:1、连带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2、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原审答辩称: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和网页快照的网络服务。人民搜索公司不知道所链接的作品是侵权作品,并且已经删除了涉案的网页快照。综上,人民搜索公司不同意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原审答辩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铁血科技公司对该作品没有编辑和修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铁血科技公司具有完善的著作权人侵权举报措施,并在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作品;公证取证的侵权内容是在域名为jike.com的网站上,并非铁血科技公司网站。综上,铁血科技公司不同意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刘帮华与三面向公司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帮华将《仙凡劫》(又名《佛道禁果》)在内的9本书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至本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2007年3月,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名为《三面向作品集》的电子出版物,该出版物封面显示三面向公司版权所有;浏览该出版物,显示刘帮华(笔名墨阳子)著包括《仙凡劫》(又名《佛道禁果》)在内的9部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归三面向公司所有;《佛道禁果》第十八章为《战地情歌》,共计约9000字。2007年11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刘帮华的笔名是”墨阳子”,《佛道禁果》(即《仙凡劫》)在内的图书系刘帮华著。域名为jike.com的人民搜索网由人民搜索公司经营。域名为junshishu.com的军事书网由铁血科技公司经营。2013年1月28日、29日,在人民搜索网搜索栏处输入”第十八章战地情歌”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名称为”第十八章战地情歌-仙凡劫-仙凡劫书名在线阅读-慕容春华-铁血读书”的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下方有”即刻快照”的按钮;点击该搜索结果的名称,可以进入军事书网的相应页面,页面显示:”出错了,您刚才请求的页面没有找到”;点击该搜索结果下方的”即刻快照”按钮,可以进入人民搜索网的相应页面,在该页面可以查看与三面向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字数约为9000字,显示的作品来源为铁血读书。为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军事书网上曾存在过涉案作品,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铁血科技公司发送删除通知后,铁血科技公司删除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事先抓取了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内容,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并以网页快照的形式全文提供给用户查看,故在军事书网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人民搜索公司的网页快照仍可以全文显示涉案作品。另查一,铁血科技公司为证明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提交了从其网络后台提取的网友上传的相关信息、军事书网发布的作品能够显示作者名称的网页打印件以及军事书网可以实现网友注册及上传作品的网页打印件,三面向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另查二,人民搜索公司现已经停止提供”即刻快照”服务。以上事实有《版权转让合同》、《三面向作品集》、证明、(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三面向作品集》、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公司对《佛道禁果》第十八章《战地情歌》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铁血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上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铁血科技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至其网站的答辩,原审法院认为,首先,网友信息系铁血科技公司在其网络后台提取,三面向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亦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网页打印件均未显示与涉案作品具有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三,三面向公司公证取证的内容中未体现网友上传信息,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不足以认定涉案作品由网友上传。人民搜索公司事先将涉案作品抓取并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使得用户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并实质性代替了用户对军事书网的访问,构成了对三面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审法院认为,铁血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利用网页快照的抓取技术获得并再次传播了涉案作品,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并无意思联络,且各自单独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两公司应对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责任。鉴于铁血科技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亦已经停止了提供快照服务,故用户现已无法在军事书网及人民搜索网获得涉案作品,因此,对于三面向公司要求铁血科技公司及人民搜索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再处理。三面向公司依据其取得著作财产权向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三面向公司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内容的作品性质、独创性程度、国家规定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支付标准,人民搜索公司及铁血科技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二、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三、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和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人民搜索公司所经营的人民搜索网,作为搜索引擎和网络快照的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资源仅进行机械的抓取,未进行人工的编辑,故没有主观过错。人民搜索公司并不知道涉案侵权作品的存在,也未接到涉案网页内容侵权的通知,且人民搜索公司已经主动删除了涉案作品,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原审事实查明不清,涉案作品为网友上传,铁血科技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铁血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等相关义务,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二审审理期间,铁血科技公司提交了(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8418号公证书,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增值业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公证书记载铁血科技公司后台服务器中的数据显示涉案作品系网友慕容春华(ID名为wlecl)于2010年5月4日上传至铁血科技公司的服务器,该文章于2013年1月14日删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增值业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铁血科技公司架设的网络服务器自2004年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增值业务中心托管,其服务器内容数据真实、完整、未发现人为改动的记录。人民搜索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的证明内容,三面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持有异议,认为该服务器由铁血科技公司自己掌控,相关数据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故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三面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网页打印件,证明通过在线IP查询,铁血科技公司的IP地址显示其在全国多个城市均有服务器。铁血科技公司和人民搜索公司不认可该份网络打印件的真实性。本院经审理查明:军事书网由铁血科技公司经营,在该网站”免责声明”中标明了其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并在网站”侵权举报”中列明了其名称及联系方式。文字内容”战地情歌”为小说《仙凡劫》的第十八章,曾经出现在铁血科技公司经营的军事书网上。三面向公司曾于2013年1月13日通知铁血科技公司上述内容存在侵权,三面向公司认可2013年1月16日再次查询时该文字内容已被删除。(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8418号公证书显示,上述”战地情歌”文字内容由慕容春华(ID名为wlecl)于2010年5月4日上传至铁血科技公司的服务器,并于2013年1月14日被删除,同时三面向公司原审提交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显示,《仙凡劫》第二章《单恋之单恋》、第三章《武功皇帝》、第五章《佛门皇帝君临天下》、第七章《引诱》、第八章《肉身不腐》的上传者均为慕容春华,上传时间分别为2010年5月4日和2010年5月6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三面向作品集》、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对涉案作品《仙凡劫》(又名《佛道禁果》)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三面向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的,三面向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涉案网页快照是否侵害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内容是否系网友上传,铁血科技公司是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关于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涉案网页快照是否侵害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页”快照”是搜索服务提供者为了方便用户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为有效地向用户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及网页”快照”服务,搜索引擎需要使用”网络蜘蛛”等程序事先对互联网网页信息进行扫描和记录,并自动抓取原网页内容,制作网页复制件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缓存中,当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会在搜索结果中包含网页快照链接,点击网页”快照”时,可以直接根据搜索引擎事先确立的策略调取自己服务器缓存中的原网页内容,并提供给用户。尽管制作网页”快照”并最终提供给用户的过程,是搜索引擎系统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并根据技术安排向服务对象提供的过程,但其工作原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系统缓存”有本质差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系统缓存”是为提高传输速度而设置的,系统根据用户的指令,将信息从目标网站通过中转服务器向用户传输的过程,是将信息数据临时存储于中转服务器系统缓存中的临时性复制行为,系统缓存中的内容为用户访问目标网站时即时形成的,用户在浏览器中浏览的仍然是目标网站的内容;与此相反,网页”快照”中的数据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扫描到目标网页时,即根据事先确立的策略,以相对稳定和长期的方式将目标网页中的内容抓取并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中,并在用户进行搜索操作时,从自己服务器中调取并提供给用户的,用户在浏览器中浏览的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事先存储于自己服务器中的网页”快照”内容,故网页”快照”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系统缓存”,不能适用该条款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条件,即不能依据该条款的免责条件,免除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尽管形成网页”快照”的过程是系统自动完成的,且抓取过程是无差别、无筛选的,不存在人为干预的因素,但网页”快照”的形成并非是被动响应用户搜索指令的结果,而是根据搜索服务提供者事先确立的策略,在用户进行搜索之前,就主动通过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了复制,其复制行为是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控制下实现的,故其本质上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非对原网页的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搜索结果中的网页”快照”链接向用户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使用户可以脱离原网页,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网页”快照”中的作品内容,属于一个新的提供作品行为,原相关网页对作品的提供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影响对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尽管制作网页快照的行为属于一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向用户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提供行为,但在考虑其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仍应当在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下,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对作品《仙凡劫》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铁血科技公司网站上的文字内容为其第十八章”战地情歌”中的全部文字内容,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网页”快照”服务,是事先将铁血科技公司网站上《仙凡劫》第十八章”战地情歌”中的全部文字内容保存于服务器中,并在用户搜索到相关文字关键词时提供给用户,该提供行为是为了用户在访问原网站出现障碍时,能够了解到原网页曾经存在的内容而设置。从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搜索引擎与被搜索的原始网站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搜索引擎为原始网站提供路径指引和用户流量,原始网站为搜索引擎提供网页和信息资源,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网页”快照”服务仅为辅助用户实现检索需求,提高用户体验,无意通过网页”快照”服务代替用户对于原网站的访问;从网络用户的角度而言,按照普通用户的使用习惯,在搜索关键词获得搜索结果时,通常会首选访问原网页内容而非网页”快照”中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网页”快照”亦不会取代用户对于原网页的访问。故尽管涉案网页”快照”中的文字包含了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仙凡劫》的部分文字,但该提供行为并不会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同时,尽管通过网页”快照”提供作品内容在一定层面上可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部分权益,但网页”快照”服务本身是为方便网络用户搜索互联网信息提供便利而设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且权利人可以采取通知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删除相关网页”快照”等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或消除网页”快照”给其造成的影响,故在判断网页”快照”的提供行为是否会对权利人所享有的相关作品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中,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在发现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网页”快照”中包含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时,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人民搜索公司,且人民搜索公司明确表示如果收到通知将删除涉案网页”快照”中的文字内容,并且实际已经于三面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删除了涉案网页”快照”,故人民搜索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的行为本身,并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的行为不会实质上替代网络用户访问相关网页,涉案网页”快照”服务不会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主张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涉案网页”快照”侵害其对《仙凡劫》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据此要求人民搜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内容是否系网友上传,铁血科技公司是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根据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二审提交的后台服务器数据中记载的上传者信息以及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原审提交的公证书中其他章节记载的上传者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文字内容系网友慕容春华上传。三面向公司主张未授权任何公司和个人上传涉案文字内容,铁血科技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慕容春华上传涉案文字内容系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慕容春华上传的内容为侵权内容。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中标明了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提供了具体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铁血科技公司改变上传涉案文字内容或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铁血科技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慕容春华上传涉案文字内容系侵权内容,且铁血科技公司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发出的删除通知后,已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了涉案网页内容,综上,铁血科技公司对网友上传涉案侵权文字内容不具有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对于三面向公司关于铁血科技公司侵害其对《仙凡劫》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据此要求铁血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人民搜索公司和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04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光代理审判员 沈 冲代理审判员 周 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欣书 记 员 杨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