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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顺美与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美,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303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顺美。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平。上诉人张顺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霞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顺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宽限的期限内仍未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顺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