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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654号刘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系西安市未央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四科科长。2013年6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被任命为西安市未央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四科科长,负责未央路以西所有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三桥、六村堡等地区非法行医的查处工作等。被告人刘某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对非法行医的取缔工作职责,对李某在未央区三桥简家村非法开办诊所行医长达三年的情况,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并取缔。2013年2月26日,李某因非法行医致使患者刘中成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西安市未央区卫生监督所关于科室设置及人员调整的通知、关于2012年医疗服务市场监督工作计划、2012年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2012年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的通知等相关书证、湖北诊所现场照片、证人李某、翟某甲、沈某、简某、翟某乙、翟某丙、翟某丁、张某、边某、孟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整顿医疗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行医督查执法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无医疗资质和无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诊所长期非法行医,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三桥辖区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属其职权范围,经查,其上任时三桥辖区的卫生行政许可及监督执法权仍由未央区卫生部门负责,故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