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沈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爱芳,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普生,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原告沈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普生,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她与被告在2008年11月13日在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某月生育儿子谢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从2011年开始吸毒,曾被公安机关处理多次。2013年3月被告又因吸毒,被司法机关依法隔离强制戒毒二年。被告染上吸毒的恶习,而且累教不改,被告的这种违法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她的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近日,她去探视被告时,明确向被告表示了离婚的决心,被告亦书面表示同意离婚,并提出婚生子由他抚养,在强制戒毒期间由其父母代为抚养的要求,她同意被告的意见,并愿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18周岁。她与被告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谢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3、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谢某某辩称,他决心戒掉毒瘾。他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间,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某某在工作时认识,认识半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梅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某月,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某某生育一男孩谢某某。男孩谢某某现跟随被告谢某某的父母居住生活。婚前、婚初,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感情好。2009年,原告沈某发现被告谢某某吸毒。2013年3月21日,被告谢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梅县公安局宝华派出所抓获。2013年3月26日,梅县公安局对被告谢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现被告谢某某在梅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9月23日,原告沈某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谢某某作了上述答辩。庭审中,原告沈某认为被告谢某某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谢某某则认为他与原告夫妻感情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他已认识到吸毒行为的危害性,决心要戒毒,希望原告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某某在2005年自行认识后,经过自由恋爱,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因被告谢某某吸食毒品引发夫妻矛盾,鉴于被告谢志伟现在梅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庭审中明确表示会认真改过,决心戒掉毒瘾,希望原告沈某给他一个机会,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某某作为夫妻,应相互谅解、支持,彼此多沟通和关爱,相互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原告沈某提出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