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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执字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喻永霞申请执行息县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72-2号申请执行人喻永霞与息县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信仲裁字第064号调解决问题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息县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及其他款项35989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喻永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但具体时间尚不确定。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确实无法办理房产证,权利人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训  利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陈  鸿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坤明(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