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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吕林与吕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林,吕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林,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马德禧,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力,男,汉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杨博雷,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林与被上诉人吕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吕力与原告吕林以及吕捷、吕波系兄弟姐妹关系。吕力、吕捷、吕林原系沈阳双方工贸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2012年5月16日,吕力与吕林签署退股协议书,由吕林将其在沈阳双方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吕力,吕林退股后应得股金为2,584,000。当天,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将股权转让金以借款协议的形式确认为3,00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年利率为3.5%。2013年6月14日,原告吕林���吕力签署了撤股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显示吕力一次性给付吕林2,600,000元,吕林不再向吕力主张任何权利,现被告吕力已经将2,600,000元给付完毕。再查明,原、被告及其他登记股东均认可被告吕力向吕林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并以该表记载的公司资产作为确认股权金额的基础。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商局对双方工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资产负债表、工贸公司的明细分类账、借款协议、退股协议、撤股结算协议书等证据,经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虽然原、被告以借款协议的形式对股权转让金确认为3,000,000元,但是在之后双方签订的撤股结算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吕力仅需给付2,600,000元,被告吕���就不再向其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因撤股结算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吕林也未向法庭提供签署该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2元,由原告吕林承担。宣判后,上诉人吕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认定的退股金是6,584,000元,2012年5月16日,付清3,584,000元后,将剩余3,000,000元转为借款。双方在《退股协议书》中约定日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新分配或任何请求,而2013年《撤股结算协议书》完全违背这一条款显属无效。也是在被上诉人胁迫下签订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吕力辩称,上诉人在原审承认撤股结算协议系自愿签订,且已收到约定款项,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没有支付义务,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诉争款项为股权转让对价款没有争议,即对最初确认的转让对价为6,584,000元,在支付了3,584,000元后,将剩余3,000,000元以借款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事实没有争议。而仅对2013年6月14日双方所签订的《撤股结算协议书》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上诉人主张该协议书系在胁迫情况下签订,但从上诉人的举证来看不能证明该份协议的签订存在胁迫情形,且被上诉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2,600,000元的义务,上诉��亦实际收取了该笔款项,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于转让对价款的约定变更,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12元由上诉人吕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岩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