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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马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马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胜,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马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