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埠商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刚,高凌,宿迁市舜泰担保有限公司,陈跃明,陈跃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刚,高绫,宿迁市舜泰担保有限公司,陈跃明,陈跃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埠商初字第0019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幸福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魏礼亚,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刚。被告高绫。被告宿迁市舜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登泰新村17号。法定代理人陈跃明。被告陈跃明。被告陈跃亮。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高绫、宿迁市舜泰担保有限公司、陈跃明、陈跃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光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许朝磊、杨礼武、被告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绫、宿迁市舜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泰担保公司)、陈跃明、陈跃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丰银行诉称:被告陈刚于2011年11月29日在我行下属罗圩支行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11.0208%,到期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如逾期,应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舜泰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跃明、陈跃亮作为舜泰担保公司股东,曾签署了《股东承诺书》,承诺对舜泰担保公司与原告担保业务合作期间发生的担保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陈刚的配偶高绫以亲属名义签字承诺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到期偿还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仅还了50910元,尚欠原告本金258573.06元及利息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8573.06元及利息(按本金258573.06元自2012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利息为65749.02元,自2013年11月20日至本金偿付前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4.592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刚辩称:借款到期时我准备还的,但担保公司跑了,我就没有还。对于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无异议,但我只用了借款中的23万元,所以我只应还这23万元的本息。另外,已经还了5万多。被告高绫、舜泰担保公司、陈跃明、陈跃亮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情况与原告诉称相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股东承诺书,四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陈刚与高绫的户籍登记卡复印件、《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依法由民丰银行享有和承担。借款人陈刚、保证人舜泰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故舜泰担保公司对借款人陈刚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舜泰担保公司股东陈跃明、陈跃亮承诺对舜泰担保公司与原告担保业务合作期间发生的担保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高绫以陈刚主要亲属身份签字承诺对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现要求借款人陈刚、高绫、保证人舜泰担保公司、陈跃明、陈跃亮就借款人未还款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及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陈刚辩称只用了借款中的23万元,所以只还23万元的本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陈刚已还的50910元,民丰银行在起诉时已予抵扣相应本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高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573.06元及约定利息(按本金258573.06元自2012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利息为65749.02元,自2013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1.0208%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舜泰担保有限公司、陈跃明、陈跃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陈刚、高绫负担,被告宿迁市舜泰担保有限公司、陈跃明、陈跃亮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伟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本院账户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府苑支行账户:3213026901201000054355汇款请注明埠子法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