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693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冀进才,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卢 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