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广兵与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兵,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61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兵,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兵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广兵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补签劳动合同及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补办补缴2006年10月19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9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