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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66号原告:马某某,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