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66号原告:马某某,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