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刘路、蔡圣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路,蔡圣杨,耿康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96-1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朱维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孟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路,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蔡圣杨,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耿康利,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路、蔡圣杨、耿康利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王永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妮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