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智、白小莲、王彦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智,白小莲,王彦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洪智,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小莲,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彦仓,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洪智、白小莲、王彦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代理审判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闫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