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东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陈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芳,陈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东执字第0158-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芳,女。被执行人陈诚,男。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陈诚名下所有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亭湖新区朗郡苑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刘素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诚名下所有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亭湖新区朗郡苑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明华执 行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