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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杨慧玲与罗玉胜、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玲,罗玉胜,何东南,华桂萍,卢建宏,东迈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执异字第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慧玲,女,1967年10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罗玉胜,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何东南,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迈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桂萍,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建宏,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迈公司,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何东南,总经理。罗玉胜申请执行杨慧玲、何东南、华桂萍、卢建宏、东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慧玲名下位于本市解放路6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进行评估并拟拍卖。杨慧玲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请求停止针对该房屋的执行行为;又认为本院对争议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请求重新评估。经听证查明,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白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慧玲、何东南归还罗玉胜200万元及利息,华桂萍、卢建宏、东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杨慧玲等未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罗玉胜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杨慧玲名下争议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2013年5月22日,本院组织当事人通过摇号确定南京美晟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晟公司)为首选评估机构。美晟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争议房屋市场价值为89.02万元。另查明,争议房屋于2012年8月23日抵押给罗玉胜,抵押债权100万元,目前出租给案外人孙素琴。杨慧玲名下除争议房屋外,尚有江宁开发区胜利西路18号碧水湾西园XX房屋。本院认为,(2012)白商初字第162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争议房屋并非杨慧玲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且已抵押给债权人罗玉胜,依法可以变价处理。本院对争议房屋的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并未明显偏离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价值,故对杨慧玲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慧玲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三份,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仇锦川人民陪审员  李慧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肖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