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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家聪与谢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聪,谢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高家聪,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谢友军,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聪与被告谢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友军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高家明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家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友军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家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荣慈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