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克录诉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克录,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赵克录,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薇,总经理。赵克录诉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3)四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8706.97元及诉讼、费鉴定费,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赔偿款2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