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8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费维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维军,杨尚玉,杨恩建,刘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71-1号申请执行人:费维军。被执行人:杨尚玉。被执行人:杨恩建。被执行人:刘广生。本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尚玉、杨恩建、刘广生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A丰田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YR0**丰田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书 记 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