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苏鳌牌集团公司与陈和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鳌牌集团公司,陈和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江苏鳌牌集团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马甸电厂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新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平,男。被告陈和荣,男,1946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鳌牌集团公司与被告陈和荣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鳌牌集团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