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雷土清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畲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9月13日、2010年4月18日、2011年2月12日和2011年9月30日分别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13年1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雷某以赢利为目的,在遂昌县妙高街道牛角尖村竹林里3号周某甲家中、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村5号蓝某家中、遂昌县妙高街道东峰村的毛竹山上、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新庵自然村一废弃的房子内等地,采用麻将筒“一九杠”的形式,组织叶某甲、何某、叶某乙、郑某甲等20余人聚众赌博10余场,该赌场对做庄人员上、下庄时候赌资的5%及做庄人员每把赢钱超过1000元以上按5%进行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其中,雇用郑庚业(已判刑)负责抽头,雷冲及唐中庆(均已判刑)为专门放哨人员。被告人雷某在该赌场中自己还多次参与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余元。被告人雷某于2013年1月25日晚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庄山村路口被遂昌县公安局妙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3年2月7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郑庚业、雷冲、唐中庆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郑庚业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蓝某、周某甲、叶某甲、何某、叶某乙、郑某甲、刘某、周某乙、毛某、蔡某、孟某、郑某乙、汪某、徐某甲、王某、朱某甲、钟某、范某、任某、朱某乙、沈某、李某、徐某乙、胡某、秦某、高某、叶某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遂公行决字(2008)第538号、(2010)第238号、(2011)第87、7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no1200045669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311);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雷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遂昌县公安局负责上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秦金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