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志岭与徐友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岭,徐友志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号原告:杨志岭,男,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徐友志,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岭诉被告徐友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