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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许明德。(新乡电视台人民调解员)。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于2013年12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