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许明德。(新乡电视台人民调解员)。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于2013年12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