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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应国与余华强、余传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应国,余华强,余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余应国。委托代理人余士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华强。委托代理人孟松,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传。委托代理人郭志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应国诉被告余华强、第三人余传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应国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应国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应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应国负担。审 判 长  孙安军人民陪审员  李学新人民陪审员  钟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