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33号申请人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与被申请人刘杨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刘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3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志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杨,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申请人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定字(2013)第03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定字(2013)第0326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