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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1441号钟立娥诉张良东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永冷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钟xx,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志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xx,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