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1441号钟立娥诉张良东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永冷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钟xx,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志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xx,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