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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赛玉与赵家贵、王根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赛玉,赵家贵,王根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汪赛玉,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叶松青,东至县胜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家贵,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王根伙,女,1964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赛玉与被告赵家贵、王根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梦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