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肖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初字第74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于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3)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小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为向被害人刘某某索取债务,伙同“龙哥”及“龙哥”叫来的另1名年轻男子(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刘某某拘禁于长沙市雨花区牛头小区34栋一房间内直至当晚23时许。在此期间,该年轻男子打了被害人刘某某两个耳光,并迫使被害人刘某某将其所有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1辆抵押给被告人肖某。2013年6月1日,被告人肖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被抵押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1辆退还被害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委托被告人肖某所在当地组织进行调查,被告人肖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与陈述,证人彭某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与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而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肖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勇人民陪审员 陈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自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靖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