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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白纸劳动服务公司与所有权确认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白纸劳动服务公司,白城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白城市白纸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人王丽刚。委托代理人王丽杰。被告白城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田永福。委托代理人宋建平。原告白城市白纸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白城市造纸厂系两个独立法人单位。1983年原告在其所有土地上建浴池一处,建筑面积478.50平方米。1995年因白城市造纸厂要与韩国合资投产涂布生产线,为了增加投资资本,白城市造纸厂将原告所有的原浴池产权办理到白城市造纸厂名下(见吉房产权白字第5862号)。白城市造纸厂现已破产,破产期间已明确该产权不属于白城市造纸厂,属于原告所有。故,原告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登记于被告名下(吉房产权白字第5862号)房权证依法变更原告所有。被告辨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破产时已经确认该财产属于原告了。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举证责任分配由原告负责举证。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归纳的调查重点及举证责任分配均无异议及补充。原告出示证据如下: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000)白中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白城市造纸厂已经破产。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0)17号,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出具的产权说明一份,证明属于原告的财产。产权证一份,证明属于原告财产登记在被告的名下。(2011)白洮东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房产测绘报告一份,证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均无异议。被告无证据提供。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情况,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原系独立法人单位,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年检的义务,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故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于1983年在其所有的土地建浴池一处,建筑面积478.50平方米。1995年因原白城市造纸厂为合资增加投资成本,将原告的浴池产权办理到白城市造纸厂的名下,并取得吉房权白字第5862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白城市造纸厂已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破产案件中对本案争议财产已经明确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上述事实。被告未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予以变更,导致原告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综上,被告应履行将房屋登记变更的协助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所有权单位登记为白城市造纸厂的吉房权白字第5862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为原告白城市白纸劳动服务公司。二、被告白城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韩鸿雁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宿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