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二终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上诉人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陇西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1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景德贵,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徐海鹏,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文国,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倾兆宾,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波,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陇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彦吉,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萍,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陇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与被上诉人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陇西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定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关维德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