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540号原告龙某某,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美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