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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540号原告龙某某,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美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