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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谷木香与被申请人杨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木香,杨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483-1号申请执行人谷木香,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荣生,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资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荣生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刘映香在银行的存款5524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治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