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宝燕诉被告广元市天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蒲显银、被告何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燕,广元市天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蒲显银,何玲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赵宝燕,女,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澳门居民,住广元市。委托代理人姜洪,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天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玲秀。被告蒲显银,男,生于1961年5月29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何玲秀,女,生于1965年9月29日,汉族,住广元市。原告赵宝燕诉被告广元市天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蒲显银、被告何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原告赵宝燕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蒲显银、何玲秀的地址和信息号码有误,无法送达案件相关资料,且原告赵宝燕再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蒲显银、何玲秀的其他准确联系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宝燕对被告广元市天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蒲显银、何玲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