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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会刚与南乐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刚,南乐挺,尚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39号原告:王会刚。委托代理人:陆云英。被告:南乐挺。第三人:尚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明。第三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明。原告王会刚与被告南乐挺、第三人尚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94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06941.50元,由原告王会刚负担。审 判 长  虞宣义审 判 员  邱 阳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