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会刚与南乐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刚,南乐挺,尚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39号原告:王会刚。委托代理人:陆云英。被告:南乐挺。第三人:尚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明。第三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明。原告王会刚与被告南乐挺、第三人尚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94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06941.50元,由原告王会刚负担。审 判 长 虞宣义审 判 员 邱 阳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