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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卢书振与刘乃新、李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卢书振。被执行人刘乃新。被执行人李玉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2011)衡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0)衡桃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3149.4元、利息1179.1元(已计算至2013年11月1日,以后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470.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14元,以上共计27112.8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乃新、李玉强、银行账户存款2711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