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樊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