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562号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燕。委托代理人:汪芙容。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元,由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