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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拓谱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龙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拓谱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龙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苏州拓谱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625号。法定代表人纪丛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爱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龙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塘东路北侧(尹中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周士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拓谱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龙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拓谱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的诉状中将被告主体书写错误,且原告自愿降低诉讼请求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状中将被告主体书写错误,且原告自愿降低诉讼请求为1万元,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拓谱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拓谱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2元,其中的1197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