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海民初字第4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婷与海宁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海宁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民初字第4875号原告:陈婷。委托代理人:金筱玲。委托代理人:曹美蓉。被告:海宁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戴晓华。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朱雯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与被告海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婷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孝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