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徐花仙与尚新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花仙,尚新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090号原告徐花仙,女,出生于1962年11月22日,汉族。被告尚新战,又名尚心占,出生于1962年12月8日,汉族。原告徐花仙诉被告尚新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花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新战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9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被告有外遇,并且与第三者生育一子后,原、被告之间开始产生纠纷,被告为此与第三者签有分手协议,但分手不久被告与第三者重归于好,离婚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明一份。被告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82年9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现原告以被告与第三者长期出走,离家不归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花仙与被告尚新战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