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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桓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爱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爱玲,闫青,周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桓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窦爱玲。被执行人:闫青。被执行人:周玉霞。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爱玲、闫青、周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窦爱玲、闫青、周玉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巩曰英 搜索“”